如果我提出債務協商請求,但銀行都不和我協商時怎麼辦?債務協商成立後,有什麼法律效果?
從債務人提出債務協商請求的第二天開始起算,超過三十天銀行都不開始協商,或者從開始債務協商的第二天開始起算,超過九十天都沒有辦法就債務清償方案取得共識的話,債務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了。
債務協商成立所作成的書面,除了已經由公證人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的規定作成公證書外,最大債權銀行必須把債務清償方案送到法院審核,法院審核結果,該債務協商成立之內容如果沒有違法的話,會下裁定認可,將來如果債務人無法履行的話,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。而且,如果債務人已經與全體金融機構債權人協商成立的話,債務人就不可以(其實也不用)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除非履行債務清償方案有重大的困難,且這個困難必須不是可以歸咎債務人自己的因素所造成的,才可以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。